特首可由选举或协商办法发生 |
发表时间:2021-01-27 |
2017-06-28 |
除此之外,如果产生特首的协商会议委员,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投票产生的话,其民主程度便比当初更具全国代表性。因为所谓普选,原来便不以直选或间选划分,而人大奉行直选与间选混杂选举制:基层地域人大由直选产生,全国人大则由地区人大投票产生,再由全国人大投票产生其常委会。在此情况之下,特首若是采取此一协商方式的话,便可视为由全国性普选产生了。 然而,不论揽炒派如何煞有介事地拿基本法说事,但始终都是无法阐明梁振英之言,毕竟是违反基本法哪一条,更不要提《联合声明》。 更主要的是,黄碧云谈及特首产生措施依据时,成心不提"循序渐进"之前,尚有"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此一准则。换言之,中央如果以为香港现时的实际情况,特首并不合适由选举发生,例如:香港呈现突发情形,以致特首选举无奈畸形举办,又或者局部选举委员跟揽炒派狐群狗党,造成选举产生的特首入选人,终极不获中心政府任命时,便可改用协商产生。 既然如斯,揽炒派又凭什么认为,协商办法所产生的特首,其民主水平必定比现行的选举方法低? 根据香港实际情况调剂 协商产生早载于基本法 由于根据基础法第45条第二款:普选特首是一个最终目标,等于目标达至前改由协商产生,并不会使到最终目的不再存在。其次,第45条第二款既没提及协商一词,亦没划定普选特首此一最终目标达至之后,不再可改用其余产生方法。换言之,不管普选特首的最终目标达至之前或后,都不能作为特首不可改由协商产生的法律根据。 起源:至公网 作者:温滔淼 时势评论员 第45条第一款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第二款列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殊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普遍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二款跟第一款之间,两个条款基本不逻辑上的关连。 究其起因实在很简略,"行政主座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国民政府任命"实际上是出自《结合声明》第三(四)款跟附件一第一节第三款,之后全国人大再将上述的中方政策宣示,写进基本法第45条。因而,梁振英只不外是陈说客观事实,指出特首改由协商产生,亦不违背《联合申明》和基本法规定。 全国政协副主席、前行政长官梁振英日前接收拜访时表现,不论《联合声明》仍是基本法均明白列明,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并由中央政府任命。因此认为未来即便发布特首改由协商产生,英方亦不能批驳中方违反《联合声明》。梁振英此言一出,揽炒派便按捺不住,即时跳出来鞭挞。 事实上,黄碧云质疑梁振英"抉择性援用"根本法第45条,然而大家看毕基本法原文,便会发明黄碧云才是真正的断章取义。 至于林卓廷的所谓"民主倒退"一说,更是让人觉得莫名其妙。事实上,诸葛神算,《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均未列明,特首能够怎么通过协商产生,即是协商方式的详细细节,尚须留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或者再作决议。 例如民主党副主席林卓廷便批评:"基本法列明以普选为最终目标,若以协商方法产生特首,比起1200人选举的做法更倒退,不如直接委任特首。"其党友黄碧云质疑梁振英取舍性引用基本法第45条条文,又指普选特首是中央当年许诺的最终目标,特首若是改由协商产生,岂但违反基本法循序渐进、迈向普选的原则,"更与香港主流民心南辕北辙"云云。 |